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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登記管理辦法生育登記管理規定

湖北省計生政策規定,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位子女。夫妻可以依據自身家庭情況,自主安排生育第壹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不需要 辦理準生證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十四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壹方無子女,另壹方有壹個子女,再婚後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第十七條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壹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向壹方 戶籍所在地 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 居民身份證 ; (二)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要求生育的,還應當由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鑒定。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本條例所規定的《生育證》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壹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夫妻雙方均非本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應當由夫妻雙方向壹方戶籍所在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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