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司法鉴定项目有遗漏。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有 下列其中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或者失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