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工程變更的工程聯系單監理單位應該按照以下方法簽認:
涉及到工程變更的工程聯系單都是施工單壹般都是施工單位上報的,首先絕大多數變更的結果是對施工單位有利的,不外乎是通過變更使施工方便或者增加費用,只有極少數是本著優化設計的目的。
而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進行監理的,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的,監理單位是按照國家規範和監理委托合同中建設單位對監理的授權開展工作的。
既要維護好建設單位的利益又不能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可見建設單位的利益是放在前面的。況且監理單位又承擔著工程造價控制的職責。所以監理單位簽認必須慎重。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第三十壹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