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罷免;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若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公司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應視公司權益受損的性質和情況而定。
公司監事會的職責:
1. 審查公司的財務活動;
2. 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以防止其濫用職權;
3. 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害;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在必要時可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5. 在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6. 對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損失彌補方案進行審查;
7. 對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進行監督和檢查;
8. 提出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議;
9. 檢查公司的財務信息(如財務報告、業務報告等)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
10. 參與公司重大行為的決策,如重大資產買賣、資產評估等;
11. 處理股東提出的關於監事會職責範圍內的查詢和訴求。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的職責包括檢查財務、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要求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時監事若違反職責導致公司損失,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監事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