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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最后是怎样被的追究责任的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佘祥林案件始末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 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 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谋杀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 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药品,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签署分院一案补充侦查再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退查。< /p>

1997年因行政区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告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必定对 其依据无期徒刑以上处罚,将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 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认定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增加政治权利5年。

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曾在11年前被政法部门认定被丈夫佘祥林 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动态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杀人被造成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p>

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法院得知此信息后迅速派人赶赴雁镇门口进行核实,确认张在玉确实是出走11年后回家,而1994年4月11日在雁 门口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宜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

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这一项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之后,29日下午立即召开院党组会、布置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再启动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报告,对佘祥林杀人案进行了研究 ,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终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荆门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3月30日下午, 京山县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京山县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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