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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證據有哪些規則

行政 訴訟 的 證據 規則主要是指在行政訴令的舉證,作證,取證,質證和認證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規定和原則。由於行政訴訟同民事訴訟和 刑事訴訟 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質和特征,因此,其證據規則除了同其他訴訟證據規則存在***同性之處,更具有自己獨立的,有別於其他訴訟活動的證據規則。 1、取證規則取得證據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它利害關系人收集、調取證據所應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應滿足的條件。由於目前我國還沒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證缺乏明確壹致的規定。本司法解釋基於司法權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對行政程序中調取證據行為作出設定,只能通過對舉證要求的規定,實現對取證行為的規範。事實上,本司法解釋第二部分“提供證據的要求”,就是對取證行為的要求。如果取證不符合要求,舉證當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將這壹部分歸納為取證規則。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 2、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就是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事實損害行為、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應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強化被告到庭應訴 3、補證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補證,是指案件已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當事人依法主動或應人民法院要求補充相關證據,從而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訴訟活動。從廣義上講,補證也屬於舉證,但二者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訴訟行為。 4、質證規則質證,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對對方 證人 所作的盤問。行政訴訟質證,指當事人及其委托 代理 人在法官主持下,於證據交換或庭審中,對對方展示的證度上影響到法官的內心確信。 5、認證規則行政訴訟認證是法官對證據三大屬性,即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所進行的綜合據進行辨認、質詢、說明、解釋以確定證據效力的活動。質證的價值,在於提高證據的可采性,尋找可定案證據,為認證作準備,它在很大程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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