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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橋的湖南鳳凰橋坍塌事故處理結果

事故責任人獲刑:

2009年1月9日,湖南法院對鳳凰堤溪沱江大橋坍塌事故案件的相關責任人作出壹審判決。

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壹審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遊興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罪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九千元、美金壹萬元予追繳,上繳國庫。

攸縣人民法院壹審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原湘西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東升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該公司工程合約部部長陳昕有期徒刑三年;實驗室主任張飛有期徒刑四年;工程部副部長侯茂彪有期徒刑五年,相關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吉首市人民法院壹審以玩忽職守罪、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偉波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繳犯罪所得三十萬八千元;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原湖南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站長張仕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原湖南省路橋建設集團公司第七公司副經理、“鳳大公路”A1標段項目部經理夏友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胡偉等14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麻陽縣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壹審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吳誌華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遊興富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盲目地只抓工程進度,對質量問題未進行有效整改,對擅自變更施工工藝失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並對鳳大公司單位受賄罪負責任。被告人胡東升、陳昕、張飛、侯茂彪不展行或不認真履行質量監督檢查的職責,胡東升並對單位受賄承擔責任。被告人王偉波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以致重大質量隱患沒得到根除導致大橋坍塌,侵吞公款並收受他人賄賂。被告人張仕成身為質監分站站長,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並收受賄賂。吳誌華作為總工程師擅自批準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的與設計要求不相符的大橋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賄賂。被告人夏友佳、胡偉等14名被告人在大橋的施工、監理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後果的直接責任人。

2007年8月13日,鳳凰堤溪沱江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傷,18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三千九百七十四點七萬元。依據上述事實,法院遂依法分別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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