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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大獎賽復賽規則

壹、比賽將按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10分制現場打分、核分、公示板亮分,去掉壹個最高分、壹個最低分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分。

 二、參加復賽的選手,原則上不準演唱初賽曲目,如演唱初賽曲目,將在總分上減去0.1分。

 三、進入復賽的選手如選唱原創歌曲,總分上加0.2分,並將原創詞曲作品復印10份於復賽前壹天上交大賽組委會,不交不加分。

 四、少兒組復賽分a、b兩組進行,10周歲以下為a組、11周歲-15周歲為b組,取參賽證時必須帶戶口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五、進入復賽的歌手以抽簽的形式排列參賽順序。參賽選手必須提前30分鐘入場,並把伴奏帶交到收帶處,換好服裝,在後臺等候上場。如選手遲到,按自動棄權處理。

 六、復賽選手演唱曲目,以選手抽簽時上報曲目為準,不準在比賽前更換曲目。

 七、伴奏帶必須消掉原聲,如出現未消原聲或質量問題責任自負。

 八、在臺上演唱的選手,不準帶有自我炒作性的語言,如有此類事情發生,扣選手總分的0.25分。親友團或現場觀眾不準在選手演唱過程中鼓掌、起哄,以免影響選手正常發揮。如核查出此類事情,大賽組委會將取消相關選手的比賽資格。

 九、美聲組和民族組統壹使用立式話筒,通俗組和少兒組統壹使用無線話筒。如有特殊要求,選手需提前半小時與組委會聯系。

 十、比賽所使用的音響,由大賽組委會在比賽前統壹進行調試,沒有大賽組委會批準,任何人在比賽期間不得擅自調動。

 十壹、參賽選手必須遵守比賽規則,在賽場內聽從指揮,不準大聲喧嘩,不準吸煙,不準吃帶皮的食物。

 十二、參賽選手及其親友團,不得幹擾評委打分及音響師正常工作,如出現此類問題,取消比賽資格。

 十三、為確保大賽的公開、公平、公正,本次歌手大獎賽從初賽到復賽、決賽,全部由大慶市公證處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公證。大賽組委會~年8月18日

 復賽評分標準

 1.演唱作品選擇適度,較有針對性。(1分)

 2.演唱中音準,節奏準確無誤。(3分)

 3.臺風自然、高雅,服裝得體美觀。(1分)

 4.歌唱語言清晰,有較強的音樂表現力。(1.5分)

 5.聲音自然、明亮、優美動聽。(1.5分)

 6.聲區統壹,演唱聲情並茂,能夠較完整地表現作品。(2分)

 大賽組委會~年8月18日

 復賽時間表

 23日 上午8時  少兒a

 下午 1時    少兒b

 晚上 7時    通俗

 24日 上午8時  通俗

 下午2時   民族

 晚上7時  美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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