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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壹

 上訴人:張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劉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上訴人因劉某訴張某離婚壹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閔民壹(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離婚

 上訴請求:

 1。

 撤銷(200*)閔民壹(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並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為工作關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壹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並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閔民壹(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

 離婚

 此致

 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xxxx年x月xx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二

 上 訴 人:簡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幹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春華,廣東(深圳)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5970440151.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幹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壹案,不服新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幹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壹案,於20XX年2月?日在新幹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於20XX年4月?日開庭。

 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鬥門區法院審理。

 上訴人認為,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壹、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幹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20XX年2月18日到20X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鬥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為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並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壹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壹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

 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傭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20XX年2月18日到20X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鬥門居住;

 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為,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

 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

 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系,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

 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壹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

 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裏體檢不代表就在哪裏居住及居住了多久;

 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幹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另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並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壹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幹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幹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麽新幹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幹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為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並依法撤銷(20XX)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幹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二零XX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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