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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壹條制定本條例,以強化對建築裝潢行業的管理,促進其發展,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公眾的安全。

第二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裝飾和裝修,適用本條例。對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和古建築進行裝飾和裝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本條例中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壹定的環境品質,采用裝潢、裝潢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內外進行美化的施工活動。本條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經獲得產權證明並在實際運行中的各種類型的住房。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裝飾裝修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建設監理、房屋安全鑒定等單位,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法規、規範,達到環境優化、經濟合理的要求。

第五條全國建築裝飾裝修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建築裝飾和裝修工作。

第六條在施工現場施工中,由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同時承包的,按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進行施工。對施工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大中型建築工程,可參照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進行施工。

第七條原住宅使用人對其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許可,並與其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要對裝修後的修繕、拆遷、補償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八條在原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時,若涉及主體結構拆除、荷載顯著增加,則按以下方法處理:

(壹)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審核其使用安全。

房地產管理機構在收到房屋裝飾裝修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二)申請建築裝飾裝修的申請者,憑批準文件到建設管理機關辦理建築設計、施工許可。

第九條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管的有關規定,向施工企業所在地的質量和安全監管機構申請施工、施工、施工、監理、監理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建築裝飾裝修項目未經報建、質量、安全等相關手續,相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招標、頒發施工許可。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參與設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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