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壹部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
軟件產業是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和社會信息化的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今天,在社會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時代,計算機軟件可以說是無處不在。
實際上,計算機軟件技術及其產業早已超越了技術和產業的範圍,對整個國民經濟乃至科技、文化、國防等多個方面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是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必然選擇,也是本條例的立法宗旨。
擴展資料: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用語含義:
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壹作品。
2、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4、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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