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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坑村的村規民約

南坑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2011年1月19日南坑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條 為了規範村民生育行為,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村民的合法權益,有力制約違法生育者,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蓮都區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制定(修訂)指導意見》(蓮計生領[2011]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村規民約。

第二條 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村組織依法獎勵少生優生,制約超生。

第三條 獨生子女戶獎勵政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在宅基地審批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此優惠自《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後開始享受。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政策內二孩的夫婦,應繳回其已享受的獨生子女獎勵。拒不繳回的,村組織將起訴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繳。

上述獎勵優待政策獨生子女可享受到滿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後不再享受。

第四條 違法超生或非法收養的制約措施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如在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優惠待遇期間違法超生或非法收養的,在實施上述制約措施的同時,其原先已享受的優惠部分應雙倍償還,拒不償還的,村組織應起訴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繳。

第五條 計劃生育過程管理的獎勵與制約措施

1、違法計劃生育的對象,經鄉政府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同時,村委會向其征收3000元的集體資源占用費,並取消夫妻雙方及其超生子女在本村組的壹切經濟待遇,在繳納相關費後,從繳納完畢之日起壹年後恢復其在村組的經濟待遇(經濟待遇包括:土地征用費、移民款、政策處理款、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審批、新農醫繳納等)。

2、對按規定參加透環的育齡婦女,每人每次給予10元補貼,

對不參加透環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享受村裏50元的新農醫補助。

3、育齡婦女計劃內生育後(順產3個月、剖腹產6個月)

必須自覺放環,沒有自覺放環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享受村裏50元的新農醫補助。

4、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夫妻壹方落實絕育手術的,壹次性

給予200元補助,帶環懷孕並主動流產的給予50元的補助,主動引產的給予100元的補助。

第六條 本村規民約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七條 本村規民約未盡事宜或特殊情況授權村兩委集體討論決定,如遇重大情況,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第八條 本村規民約規定的內容如與以後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九條 ?本村規民約由村兩委負責解釋。

高溪鄉南坑村村民委員會

二○壹壹年壹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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