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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南部黑奴制實質上是資本主義制度?

(壹)美國憲法暗藏殺機 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後人不無誇張地贊揚它是"上帝作坊的神來之筆"和"人類大腦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設計"。但是,承認奴隸制卻是這部憲法的壹個致命硬傷。 有人可能會說,有沒有搞錯了啊?如果把1789年憲法從頭到尾細讀三遍,連壹個"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字眼兒都找不到,憑啥說這部偉大的法律文獻承認奴隸制呢?壹點兒不錯,在這部憲法中的確找不到"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詞匯,那是因為制憲者使用了諸如"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所有其它人口" 〔3〕這類曲筆。由此看來,制憲者也不認為奴隸制是什麽值得公開誇耀的好東西。 在北美大陸,奴隸制的存在和發展比美國立憲建國的歷史要早得多,說它根深蒂固、勢力強大恐怕壹點兒也不誇張。在資本主義起家的原始積累年代,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資本主義密不可分。對自由、土地和財富的追求,是歐洲移民遠涉重洋來到新大陸的主要動機。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區氣候溫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緩慢,適於大面積灌溉農田,尤其適合種植棉花和煙草。為了追求規模經濟效益,南方壹些富有的種植園主建立了很多規模巨大的莊園,並大量使用從非洲進口的黑奴充當廉價勞動力,形成了階級壓迫與種族奴役融為壹體的南方奴隸制。 北美新大陸荒無人煙,原野廣袤,土地田產並不稀罕,很多普通南方移民擁有的田產,已超過了歐洲舊大陸的財主鄉紳,他們急需的是勞動力資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靠種田發財致富,就必須擁有壹定數量的廉價勞動力,否則田產置得再多也是白搭。這樣,不僅那些富甲壹方的種植園主,而且包括那些含辛茹苦、略有積蓄的普通南方移民,雖然嘴上念叨著公正仁慈的上帝,但卻無法拒絕奴隸勞動帶來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大量投資金錢購買黑奴。與來源短缺、逃亡較多的白人契約奴相比,從非洲大批進口的黑奴身體強壯,習慣南方炎熱氣候,熟悉簡單農業勞動,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們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難以逃亡。從黑奴的文化背景看,當時非洲大陸部落戰爭頻繁,戰敗壹方淪為勝者的奴隸理所當然。加上歐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風點火、挑撥戰亂,使獵奴戰禍連綿不絕,野蠻的奴隸貿易昌盛壹時,成為當時非洲和美洲之間壹項最主要的買賣。 在南方奴隸制形成的同時,反對奴隸制的呼聲也隨之在北美大地響起。早期來到新大陸北部蠻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逃避專制迫害的清教徒,這些追求自由和正義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性原則影響,從壹開始就激烈地反對和排斥奴隸制。此外,北方氣候寒冷,土地貧瘠,地理和經濟條件不易實行奴隸制,所以奴隸制在北方未能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鎮工商業和小農業為主的經濟結構。 在獨立戰爭和立憲建國初期,財大氣粗的南方種植園主為打天下立下了汗馬功勞。開國元勛華盛頓將軍就擁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難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陸軍總司令要職,拒絕領取任何薪俸報酬,無償地為自由和獨立而戰。華盛頓麾下很多著名的將領也都來自強悍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國後的最早五位美國總統中,有四位來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亞州,故有"弗吉尼亞王朝"的戲言。由總統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也以來自蓄奴州的人選占據多數。據統計,在出席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的55位立憲代表中,有9人是種植園主,有15人是奴隸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壹半的人是律師,〔4〕他們對於從憲法高度維護私有財產極為重視。依照當時很多州的法律,奴隸是殖民地居民財產的壹部份,而財產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剝奪的。說白了吧,壹幫有錢有勢的富人聚在壹起吵吵鬧鬧制定出的壹部國家根本大法,壹個重要目的就是維護富人的私有財產,他們豈能自挖墻基? 想當年,北美新大陸殖民者奮起反抗專制暴政,在《獨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但與此同時,包括華盛頓和傑弗遜在內的革命領袖、立憲先賢以及相當多的壹部份殖民者卻奴役大批黑奴,並且在憲法中對奴隸制予以正式承認和保護,這豈不是壹個極大的矛盾嗎? 說來話長,西方的人權理論和民主制度固然源遠流長,但幾千年來,人權和民主基本上只是少數貴族和富人享用的奢侈品,窮人、奴隸、婦女從未被包括在內。歐洲舊大陸第三等級資產階級先富起來之後,喊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北美新大陸殖民者在反抗專制的鬥爭中,舉起了"天賦人權"的旗幟。但是,根深蒂固的種族偏見和對財富的強烈貪欲,並不是任何正義的口號和善良的願望所能輕易改變的。美國史學名家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認為,"私有財產權神聖,個人處置和投資財產的權利,以及在寬廣的法律範圍內,個人的自利與自主(self-interest and self-assertion)自然地演化為壹個有益的社會秩序,壹直是美國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則"。與此同時,"美國的傳統也強烈地偏好平等主義式的民主,但是,這種民主卻是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愛的民主"。〔5〕 於當時南方仍然殘留歐洲舊大陸長子繼承權的封建宗法傳統,身為次子的坦尼無資格繼承祖傳的莊園田產,只能從家庭遺產中繼承壹些黑奴作為金錢補償。"無田壹身輕"的坦尼潛心研讀法律,30多歲時已成為名聞遐邇的大律師,並先後出任馬裏蘭州和聯邦政府司法部長等要職。1836年,他接替馬歇爾出任首席大法官職務。在坦尼任職前期,聯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穩步上升。 坦尼雖然在法律上維護南方奴隸制,但在內心深處,他認為奴隸制是壹種不道德的制度,應當以漸進性的方式逐步廢除。坦尼本人不但無償解放了自己名下的全部黑奴,而且在金錢上資助那些得到自由後因年高體弱而難以維生的奴隸〔14〕。這種相當於主動放棄壹筆巨額私人財富的舉動,無論在當時和現在都堪稱令人欽佩。在此問題上,《獨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相形見絀。此公"人人生而平等"、"禁止奴隸貿易"之類的高調兒喊得比誰都高,但崇高理想從未落實到個人行動上。盡管傑弗遜有意解放黑奴,但由於揮霍無度,負債累累,他不得不賣掉自己的絕大部份黑奴抵債。古往今來,為道德而拋利益,並非凡人甚至偉人都能達到的境界。 可是,當做出司法裁決時,"私德"高尚的坦尼卻從憲法高度維護奴隸制。作為來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對南部在聯邦中處於"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運深感不安,擔心激進的北方廢奴運動摧毀南方的社會秩序。〔15〕坦尼的司法哲學是,根據憲法,究竟是保存還是廢除奴隸制,是壹項完全屬於各州的權力。而法官的唯壹職責,就是遵循制憲者的"原始意圖"解釋憲法。所以,壹項判決即使與法官個人道德觀點相沖突,壹項裁定即使不夠公平正義,也應嚴格地遵循憲法條款行事。法官不應在裁決中攙雜個人道德觀點,不應破壞正當程序、私有產權神聖以及聯邦制與州之間的分權制衡原則。如果從單純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觀點自有其道理。 那麽,什麽是制憲者的"原始意圖"呢?其實,關於奴隸制問題,制憲者自身也是壹腦門子漿糊。常言道,法律和制度設計永遠是灰色的,社會和民情的生活之樹常青。任何人間智慧,都不可能設計出萬世永存的法律和制度。制憲先賢傑弗遜非常精辟地強調:"美國憲法屬於活著的人,不是屬於死者。"〔16〕美國憲法的壹個重要特點,正是具有彈性和張力,遣詞用語模糊寬泛,為後人解釋憲法留下了空間。 可是,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的判決,卻無視北方州已立法廢除奴隸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認在壹部份聯邦領地和新州不得實行奴隸制的現實,把本來模棱兩可、尚有妥協余地的奴隸制問題,"清晰明確"地解釋為壹種受憲法第5修正案保護的聯邦制度,在妥協與原則之間徹底喪失了平衡,最終引發了憲政崩潰、南北開戰的極端局面。 如果認真分析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的判決,人們會註意到,在正當程序、州權至上等理論的背後,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神聖信條。在南方蓄奴州,土地和黑奴構成了居民私有財產的主要形式,二者缺壹不可。另外,奴隸主並非僅占南方白人居民5%左右的"壹小撮",而是占25%左右的"壹小片"〔17〕。以奴隸主私有產權為核心的奴隸制經濟,是南方州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南卡羅來納州長、著名制憲代表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89—1790出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795年任首席大法官)明確宣稱:"宗教和人性與奴隸貿易問題均不沾邊,惟有利益才是所有國家的統治性原則。"〔18〕 拉特利奇關於利益的直言,壹語道破了南方奴隸制的實質。北方之所以未經暴力就廢除了奴隸制,主要是因為實行奴隸制毫無經濟效益。南方奴隸主死活不肯放棄奴隸制,甚至不惜與北方兵戎相見,自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芝加哥大學經濟史教授福格爾(Robert William Fogel)指出:"那些統治南方的奴隸主們,並非死死抱住壹種使他們得不到利潤,阻礙他們的經濟增長,以及使自由民和奴隸的收入同樣受到壓抑的瀕臨死亡的經濟制度。不管奴隸制度對黑人而言是多麽沈重的枷鎖,它卻為自由民創造了相當可觀的繁榮。"〔19〕所以,盡管奴隸制是壹種極不道德的罪惡制度,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道德和正義被拋到了九霄雲外。實際上,當涉及財產和經濟利益問題時,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或脫節是壹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即使在美國,要求政府官員公布他們的財產、個人收入及其來源,以便廣大民眾監督這種屬於基本道德規範的"陽光"法律,也是遲至1978年才由國會正式通過。 美國女作家斯托夫人(Harriet E. Beecher Stowe)1851年出版的名著《湯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清末大翻譯家林紓把此書意譯為《黑奴籲天錄》,出版後風靡壹時),描述了美國南方黑奴的苦難,揭露了南方奴隸制的野蠻,激發了美國北方廢除奴隸制的強大呼聲,林肯(Abraham Lincoln)總統稱斯托夫人為"釀成壹場大戰的小婦人"。〔2〕實際上,釀成壹場大戰的並非這位小婦人,而是1857年斯科特訴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1857)這個司法大案。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黑奴不是美國公民,並以違憲為由,廢除了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1820年《密蘇裏妥協案》。這個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維護了奴隸制,而且激化了本來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堵塞了以妥協手段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南北戰爭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認為是引發南北戰爭的壹個重要的原因。 那麽,被尊為鎮國之柱的美國最高法院為何會做出這種在今天看來是荒謬絕倫的司法判決呢?被譽為社會良心和公平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為何會容忍和保護像奴隸制這樣不可思議的邪惡呢?這壹切都要從美國憲法中有關奴隸和奴隸制的條款從頭談起。 (壹)美國憲法暗藏殺機 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後人不無誇張地贊揚它是"上帝作坊的神來之筆"和"人類大腦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設計"。但是,承認奴隸制卻是這部憲法的壹個致命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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