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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

1.名稱和住所。任何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且只能使用壹個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體現本社的經營內容和特點,並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住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的事項之壹,合作社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經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壹個。合作社的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住所地的確定,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通過章程自己決定。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特征、服務內容出發,其住所可以是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某個成員的家庭住址。

2.業務範圍。即章程中應當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這也是進行工商登記時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的依據。

3.成員資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本社成員的資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要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加以具體化,還可以規定其他適應本社需要的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是否設立理事會,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等,由章程決定。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也由章程規定。如果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會的職權、會議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規定。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成員具體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額,由章程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資額,但是,當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總額,要記載在章程內。

7.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章程應當對本社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的辦法、程序作出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還將專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討論,並應經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可以對修改章程的表決權數做出更高的規定。同時,修改章程的具體程序,也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當法定事由出現或者法定及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作社即應解散,如約定存在期間屆滿或者約定的業務活動結束。解散時對合作社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應當依法妥善處置。因此,章程對於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規定,並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對清算辦法作出規定。

10. 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為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和交易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重要情況,章程應當根據本社的業務特點和成員、債權人分布等情況,對有關情況的公告事項和方式作出規定。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可以根據本社具體情況,在上述事項以外作出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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