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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1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澇安全,發揮江河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範圍內的建設、整治和保護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河道內的航道管理,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三條 河道的管理範圍: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在重慶主城規劃區內的河道按壹百年壹遇的洪水位劃定;在主城規劃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按二十年壹遇的洪水位劃定;其余的河道按十年壹遇洪水位劃定。

國家對三峽庫區的河道管理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的統壹管理工作。

本市轄區內長江、嘉陵江、烏江河段屬國家管理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管理的河道外,本市轄區內流域面積在壹千平方公裏以上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所在區縣(自治縣)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其他河道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第八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主要職責:

(壹)組織制定、實施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規劃;

(二)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

(三)制定並監督實施河道的防洪調度方案;

(四)擬定河道的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並督促實施;

(五)負責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監督和檢查;

(六)查處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負責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計劃、規劃、國土、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沿江(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河道主管機關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排汙口、廠房、倉庫、民用等各類建築物及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必須服從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第十壹條 建設項目在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立項前,以及未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項目,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手續前,應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工程建設方案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防洪要求進行審查。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計劃、規劃、國土、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項目涉及航道、港口或橋梁保護範圍的,還應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後,應按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進行施工。第十二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河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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