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除法律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4、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
1、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到罰款的,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罰款收據。如果沒有簽發,雙方有權拒絕罰款;
2、執法人在當場收到的罰款,應自收到罰款之日起兩日之內送到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到的罰款,應當自到達之日起兩日內送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入指定的銀行;
3、因當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需分期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罰款的,由當事人申請並且經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停或分期上交;
4、除了依法應銷毀的東西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產必須要按國家規定或國家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拍賣來處置;
5、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產拍賣必須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攔截,私分或偽裝。財政部門不得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所得以任何形式沒收違法財產歸還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