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壹種方式,案件當事人即原告可能由於某些原因,在未宣判之前,可以選擇撤訴,但是撤訴成功不成功需要由法院作出裁決。原告撤訴的方式有兩種,壹是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撤訴條件包括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必須是原告自願;必須合法;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是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壹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按撤訴處理的行為包括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等,撤訴的進行只能在宣判前,不能在宣判後,而且只有原告是有權向法院申請撤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九、 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