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境法學與環境科學相互聯系。環境法學是在環境科學產生並系統化之後應運而生的綜合性、邊緣性學科,因此環境法學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科學。只有環境科學技術得到發展,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才能深化,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和改造自然,減少或者避免對環境的汙染或破壞,環境法學才能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如果沒有現代環境科學提供準確的數據信息、精確有效的監測手段,就無法制定有關的環境法規。與此同時,環境法學的發展也會為環境科學的進步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促使其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2) 環境法學與環境科學相互區別。首先,雖然環境法學與環境科學存在密切的淵源,但兩者畢竟是不同的學科,環境科學屬於自然科學領域,環境法學屬於社會科學,具體而言是法學領域。其次,環境法學與環境科學的調整對象不同,環境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環境法這壹新興的法律部門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是環境的運動變化規律及其與人類社會活動之間的關系等。再次,環境法學與環境科學的主要任務不同,環境法學的主要任務是對環境法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進行研究,以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環境科學的主要任務至於研究人類活動與自然生態的關系,為國家制定相關的環境規劃、政策及立法提供依據。除此之外,環境法學與環境科學在理念、研究方法、研究範式、理論體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