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類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第(二)、(三)款規定的除外)。
(二)第二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壹,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擴展資料
壓力容器基本組成:
壓力容器通常是由板、殼組合而成的焊接結構。受壓元件中,圓柱形筒體、球罐 (或球 形封頭)、橢圓形封頭、碟形封頭、球冠形封頭、錐形封頭和膨脹節所對應的殼分別是圓柱 殼、球殼、橢球殼、球冠+環殼、球冠、錐殼和環形板+環殼。
而平蓋 (或平封頭)、環形 板、法蘭、管板等受壓元件分別對應於圓平板、環形板 (外半徑與內半徑之差大於10倍的 板厚)、環 (外半徑與內半徑之差小於10倍的板厚)以及彈性基礎圓平板。
上述7種殼和4種板可以組合成各種壓力容器結構形式,再加上密封元件、支座、安全附件等就構成了壹臺 完整的壓力容器。
百度百科-壹二三類壓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