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表了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壹篇是1998年9月2日發表的,1998年9月8日實施的法釋[1998]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發表,2013年1月1日實施的,現行有效的法釋[2012]21號被稱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