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會代表提案制”需追溯到4年前。2008年7月16日,中央印發《中國***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規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此後,壹些地方開始探索黨代會提案制度。
今年5月,上海第十次黨代會首創代表提案制,黃浦區委書記徐逸波第壹次提出了提案。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廣東、上海、湖南、浙江等7省(市)開始在省黨代會層面試水黨代會代表提案制。而此前,市、縣、鄉黨代會提案制已在更大範圍內開展。
目前各試點省份的做法:在黨代會召開期間,十名以上(含十名)黨大會代表可以就黨的建議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權職範圍內的提案。再由大會主席團全體會議審議,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向大會報告審議情況。
立案之後,會遞交給相關部門督促辦理,試點省份出臺了相關條例督促提案受理。如廣東明確,單位需於三個月內將辦理計劃和措施書面答復領銜代表,並原則上在下壹次大會召開前辦理完畢。
據報道,2011年11月,湖南省第十次黨代實行代表提案制,***收到提案229件,立案181件,辦結136件。中***湖南省委規定承辦單位限期書面答復領銜代表,否則要向領銜代表作出書面說明。截至今年上半年,提案辦結率超過七成。湖南省還提出,各單位黨代表提案辦理情況,將成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述職和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