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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包括什麽

商標專用權的內容,是指商標專用權的權能和權利範圍,它包含以下四項具體權利:

第壹、 註冊人自己使用的權利。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完整的使用權。首先,註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任何他人不得幹涉。

其次,註冊人有權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也可以利用其註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最後,除非註冊人因違反商標法被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因有效期屆滿超過寬展期沒有續展被商標局註銷商標,任何他人不得剝奪註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也不得強令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 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占的、排他的使用權,即未經註冊人的許可,任何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未經 註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即構成商標侵權,註冊人使用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由此給註冊人造成的經濟 損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外,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 轉讓權。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有權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有償或無償地轉讓其註冊商標。轉讓註冊商標,實際上是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局核準後予以公告。

第四、 許可他人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許可商標使用應當向商標局備案,並將備案許可合同文本報當地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存查。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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