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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辦身份證有效期是幾年

十八歲公民辦理的居民身份證辦有效期是十年。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壹、辦理身份證的流程為:

1、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壹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周歲的居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2、辦理申領手續,應當交驗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繳納證件工本費。

二、辦理身份證需要的材料為:

1.申領人帶本人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後,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區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帶到戶籍部門辦理身份證,需要咨詢當地戶籍部門)。

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導登記表》。

4.核對資料無誤,錄入公民指紋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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