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證變更註冊需要的資料:
1、《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壹式2份;原執業機構及擬執業機構需要簽字蓋章。
2、壹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記照2張;分別貼到申請表。
3、《護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驗證後交復印件)。
5、《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驗證後交復印件)。
6、原執業機構開具解聘證明1份。
7、現執業機構聘用證明1份。
8、現執業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
《護士條例》護士證變更註冊條例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第八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註冊。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註銷執業註冊情形的,原註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註銷其執業註冊。
以上內容參考? 環縣人民政府-護士執業證註冊變更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