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 信贷和谐文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 认真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家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要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及各项贷款品种的操作程序 ,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增值税和增值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 风险规避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设立记账人 合理的收入偿还债比例控制,结合记账人收入、借款、支出、贷款用途、设定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记账人每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p>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本办法。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票据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和国家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 )记账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要求记账人 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记账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记账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 内容及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评价意见。